我认为讨论这个问题和讨论法律和道德一样,道德标准本身就比法律标准高得多。违约赔偿天经地义,法律上已经有了判断,但是故意违约,你在道德上谴责他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研究一下这个
这不是小肚鸡肠吧,我没记错的话ED申请的时候需要学校advisor approve的,所以学校有一定监管职责(虽然没有法律效应)
如果是单纯想违约CSC的话,交钱就好了啊
见过F1和J1留下来工作不打算回国就是交钱
如果是top高中还有ban学校这种事吗
不是american跟european的区别
感觉挺傻逼的啊,我们升学指导估计要骂死
就算不ban,stain也是你们一起stain
这就跟application作假差不多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概念,不能直接挪用到道德讨论上吧
大机构应该有能力做好精算,把违约的 expected loss 通过违约条款收回
存在违约条款意味双方都有违约准备,只有事实上违约但故意逃避执行违约条款才有道德风险吧
要不然工作合同也是合同,单方面违约 (转换工作) 一般不会被视为道德问题
当然,要是讨论的道德是 Kant 的 absolute unconditional moral rules (按潭友意见改了),那确实是有道德问题
但泥潭讨论的道德大概不是用这个模型
我觉得看怎么违约了 本身违约也是执行条款的一部分?
反了
如果一个人为了报复另一个人而狠狠地揍了另一个人一顿(“坏”的动机、手段与目的,“坏”的内心想法),结果不仅没让人家受伤/感到疼,还不小心把对面10年都没嗑出来的老痰给打出来了(“好”的实际结果),你能说这个人在这个例子里为了报复别人而揍人是道德的吗
其实就算考虑 Kantian duty 的话这个问题可能也不是那么显然。当然,Kant在Groundwork和第二批判里多次用到不守信作为违反道德律的例子,但是Kant在那里提到的不守信和这帖子里提到的违约不一定完全一样。有兴趣的读者应当尝试看能否将某种楼里说的违约行为的maxim论证为universalizable的
also, 建议将 absolute 改为 unconditional 以更符合 Kant 老先生的措辞
迹是行为而不仅仅是结果,狠狠地揍已经有迹
论心的问题是某人在内心幻想狠狠地揍了一个人一顿,但从不表露执行,那么那人是否道德
只是幻想的话,首先要考虑幻想能不能算是action。如果不是的话,我不确定我们能不能用道德与否来形容它。如果是的话,至少在Kant的理论里(如果不考虑 indirect duty)我估计应该算是既不moral也不immoral(也就是说它是non-moral的,既没有moral worth也没有moral evil,处于一种中立状态)
所以我认为你也同意为恶与否 (是否道德有亏) 是论迹不论心
他人的内心想法在对他人的道德判断时不相关
个人认为心理活动也是一个 action
不过这个 action 是只有自己能清楚,旁人无法直接知道
所以做道德判断时只能从行为推断意图
问题来了,如果你认为迹包含/就是行为,那么你判断一个迹的好坏就需要先判断其中行为的“好坏”–但是除了你行动的准则(目的+手段+动机)和最后的实际结果外还有什么是能被认定为是“好”的呢?如果你说的行为只是指一连串的动作,那声称其本身有“好坏”会是荒谬的(在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动机,同样的动作(e.g. 踩油门)我们很难认为他们的“好坏”是一样的),那么最后它的“好坏”还是要回到之前提到的那两种上。当然,也有可能你说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指行动的准则–但是这样的话论迹就需要论心了,因为“以何种准则行动”显然是需要“心”进行某些决策的
我不确定我是否理解了这句话–这两个“他人”是co-referential的吗
这是我写得不清楚,这里他人是指同一个人
我是要指出,当要对甲进行道德判断时,甲的确实内心想法不可知,所以在道德判断上甲的确实内心想法是不相关的
但这里正如你指出还有问题,要再修正,见下文
我认为人能自由做出决定是能对其作道德判断的前提,所以一个人的内心想法(目的+手段+动机)跟道德问题肯定相关 (更确切来说我认为内心想法和事实行为两者要俱备)
然而某人的内心在其人之外是不能被确实地直接得知,所以在实务上要对甲作道德判断上只能依据甲的行为,通过甲的行迹来推论甲可能的内心想法
不论心,我认为意指是不论甲实际上的内心活动,而只论甲的行迹(包括由出合理推论出的动机)是否足以支撑道德判断
但我同意这是实务范畴有其局限
我理解你想表达的意思了
问题是,“甲(的行动)是道德的”和“甲(的行动)被判断为道德的”是不同的。
诚然,当我们对他人的行动做出回应时,我们只能依据我们(通过经验(in the Kantian sense))对其行动道德与否的认知。(也就是说,你所说的"论迹")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认知到的就是它实际的 moral status.
特别的,当我们将道德律应用在我们自己上时,因为我们对自己的"心"以及其所意图的行为的准则有更准确的认知方式(也就是直接反省自己的动机手段与目的,如果没有受到一些精神疾病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论心"才是我们行动的最佳依据 – 而"君子论迹不论心"容易使人误解为"即使在将道德律应用在自己身上时,也应当论迹不论心"
有一说一,与其讨论违约是否违反道德,泥潭更需要讨论的是玩卡的各种骚操作是否道德
当然,违约会在其讨论范围内.但是还有很多别的可以讨论,比如MS是否道德,拼接开卡offer url是否道德,申请时income故意填高是否道德,没ssn填987654321是否道德等
哪位群友有兴趣可以考虑开创一下玩卡伦理学/羊毛伦理学/etc
我同意你的说法,所以有强调是对他人的道德判断
同时,实际的 moral status 和认知的 moral status 显然不同,这我完全同意
所以论迹不论心只是伦理实务的操作条款,不能直接用来推演道德模型
论迹不论心出于"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贫家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我认为原文针对的是对他人的道德判断,所以我还是认可这句话的,但常有乱用误用也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