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理解的合法啊。我也说了没有相关的法律,就要先通过一个法律,才能执行。我当然知道特殊人员会有特殊的考量。但是这个考量也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这是我想说的。
我所反对的是那种“特殊人物在法治国家可以在法律框架以外办事情”的说辞。为特殊人员通过特定的法律仍然是在法律框架下的。
我可没有挑战美国国会为宋美龄专门通过法案授予绿卡这个可能。我反对的是那种认为宋美龄或者谁可以直接随便给哪个议员打电话,不走法案通过的必要程序就能被授予绿卡这个说辞。
这是我理解的合法啊。我也说了没有相关的法律,就要先通过一个法律,才能执行。我当然知道特殊人员会有特殊的考量。但是这个考量也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这是我想说的。
我所反对的是那种“特殊人物在法治国家可以在法律框架以外办事情”的说辞。为特殊人员通过特定的法律仍然是在法律框架下的。
我可没有挑战美国国会为宋美龄专门通过法案授予绿卡这个可能。我反对的是那种认为宋美龄或者谁可以直接随便给哪个议员打电话,不走法案通过的必要程序就能被授予绿卡这个说辞。
这哥们估计深受意林读者毒害,什么考卷背后是答案之类的
老子就是法即视感
搜了几个名字,蒋夫人,宋,都找不到,估计没有?
还在元首通行证呢
网上能找到的宋美龄通行证/外交护照相关资料主要关注点是她进出台湾用的证件。她进出台湾和进出美国未必是用相同的证件,这点常识不用教吧。
然后台湾外交部1994年说她之前“一直”用通行证免验进出台湾不正确,所以改发了一本外交护照给她(注意,和你说的“就没有拿过外交护照”不一致)。但是1994年说的“一直”到底是多久,不得而知,也许说这话的人根本不知道1975-1979的情况。另外她从1994年开始拿台湾的外交护照,但很显然这外交护照美国是不承认的,不能用来入境美国。所以她入境美国还是得有其他安排。
总结一下,就是你不停纠结的台湾“元首通行证” (实际只是个根本没有国际普遍承认地位的laissez-passer而已)就是red herring. It’s neither here nor there and doesn’t prove anything. 和本帖讨论的主题基本无关。
有兴趣就去 FOIA 一把好了
我好奇的是一个外国发行的外交护照或者所谓的“元首通行证”能在美国当退休签证甚至绿卡用吗?
如果说让她在美国住了21年的是A1签证,这个签证能作为退休签证/绿卡用吗?我不知道当时的美国移民法怎么规定的,但是现在对A1签证的要求是必须在美国从事代表你自己国家政府的官方事宜:
To qualify for an A-1 or A-2 visa, you must be travel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on behalf of your national government to engage solely in official activities for that government. The specific duties or services that will be performed must be governmental in character or nature, as determined by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U.S. immigration laws. Government officials travel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perform non-governmental function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traveling as tourists, require the appropriate visas and do not qualify for A visas.
的确有这个可能,毕竟她可能可以做些back channel diplomacy,然后DOS可以exercise discretion给她发签证。台美断交之后TECRO的E1签证也是admitted for duration of status的。again A1 一般不能当绿卡用,但是宋美龄也不是一般人,的确存在这种可能性。
被哥们笑到了
发签证本来就是discretionary的吧,这个人比较厉害找到了back channel,214b本来就可以overcome的,总领事心情一好就给你了
楼主哥们不认back channel呀
必须要有法!做题只有对和错!
美国B签是个典型的设计上就是说你能拿你就能拿 说你不能拿你就不能拿 正当程序保护几乎没有 也没处说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这种事情当然走个后门不稀奇
在美国长期居留事项 尤其是想要比较安全有保障的身份 比如绿卡 那和B签完全是两个宇宙的事 按法律合资格还是不合资格要清晰得多 没有什么绕开立法程序走后门的途径
事实上 美国B签的审批方式确实很像非法治国家的审批方式 但反正针对的是外国人 影响不到几个美国人 所以就是有意要采用这种非法治一手遮天的审批方式 让你外国人有理没处说去
你连领事馆申美国B签和美国国内的各种审批事项的区别都理解不到 拿个B签的例子以为找到了什么宝贝到处招摇过市 只能说水平差了那么点 某乎上关于B签面签的奇葩经历一大堆 又如何? 到美国国内来这样搞行政审批试试看?
这个不知道哪里的野史,又是中文写的单面之词,我不知道作者想表达什么意思,以及其中的说法有多少可信度。
ugh…. 任何discretionary benefit都有操作空间的啊。CFR和USC是给agency留出exercise discretion能力的,否则就不会有各种一个签证官让过的东西另一个签证官不让过的情况了……还有好心和黑心CBP官员… 两个人都是在法律范围内exercise discretion但是出来的结果就是不一样的…
不管宋美龄是拿laissez passer还是外交护照都可以被美国视为外交人员,而且她那时候A签续签好像没有次数限制的。考虑到她在台美政界的connection,她作为某种意义上的外交人员在美居留完全没问题啊…
这种事情当然走个后门不稀奇
美国、加拿大、英国这些国家不一样。政府级别做什么事情都要合法。
这和我们楼主观点有点偏差咯!
任何discretionary benefit都有操作空间的啊
错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没有操作空间!依法办事!没有余地!
因为中国根本不是法治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英国这些国家不一样。
没有偏差 B签是法律专门允许不按美国国内通常办事的办法办 你的明白?所以B签相关例子没有意义
和我们最近知名的head to head一样
叫你举例 你没有
我举例 你discredit例子
正义!
所以我觉得lz想太多了…